至少罚3000,还要扣证!对违规叉车重罚
时间:2019-12-03 16:23:27 来源: 浏览次数:
至少罚3000,还要扣证!对违规叉车重罚
排放检测不合格的机动车,应当限期维修并复检,如果逾期仍上路行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予以处罚,对轻型机动车处
3000元罚款,对重型机动车处5000元罚款,并暂扣机动车行驶证。
9月19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十五次
会议召开。
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9月20日,再次召开
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二审。
非道路移动机械指国一及以下标准的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
叉车、挖掘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开槽机、桩工机械、起重机、装卸搬运机械、牵引车等。
据市人大城建委
主任委员郝志兰介绍,《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修改后,加强了对机动车排放污染的预防和控制措施。
在本市销售、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和在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以及长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行驶的外埠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应当按照规定安装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并与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联网。据统计,北京的重型柴油车共有25万辆,外埠进京柴油货车日均约3万辆次,这些车辆多用于长途运输,流动范围大、使用强度大、单车排放大,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量分别占机动车排放的70%和90%以上,是立法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
条例草案二审稿中新增规定: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对经排放检验不合格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进行维修并复检,确保机动车符合相关排放标准。
未经维修并复检合格的机动车,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时不予检验通过。 此外,还对逾期未维修复检合格又继续上道路行驶行为的处罚予以细化。
条例草案二审稿修改为,
逾期未按照规定进行维修并复检合格,又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予以处罚,对轻型机动车处3000元罚款,对重型机动车处5000元罚款,并暂扣机动车行驶证;经维修复检合格的,及时发还机动车行驶证。
对规范执法也新增了约束性规定。
条例草案二审稿提出,在执法过程中,应当对执法全程进行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